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4條
合格證明之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產機車由機車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機車由該機車製造廠指定代理人、進口商、進口商聯合組成之公 會或進口商聯合組成之非營利事業法人團體提出申請。

三、各級行政機關採購之進口機車,應由該機關自行或委託得標廠商提出 申請。

四、個人進口國外機車由所有人提出申請。

無內燃機之電動機車免依前項規定申請合格證明。但應檢附車輛型式安全 審驗合格證明、車型規格資料及完成車照片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並配合 中央主管機關之驗證核章電子傳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