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3條
機車應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六條、 第七條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發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 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