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車型組成型態(以下簡稱車型)(Motorcycle configuration)
:指機車之動力系統(例如內燃機或兼具電動馬達之複合動力等)、
基本引擎、燃料供應系統、排放控制系統、變速裝置及慣性質量等級
皆相同者,為同一車型。
二、引擎族(Engine family) :機車具有相似之動力系統、燃燒循環(
行程數)、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冷)、汽缸體構造(即並列、V
型、相對型、汽缸孔徑中心間隔距離等)、汽缸數、供氣方式、燃料
供應(方式、數目及計量系統等)、蒸發氣儲存裝置、觸媒轉化器型
式(氧化觸媒、還原觸媒或三元觸媒)、二次空氣系統、電子控制模
組之車型可歸納為同一引擎族。
三、國外使用中機車:已在該進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機車,進
口時須取得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文件證明者。
四、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簡稱 OBD):指具有經由車
上電腦監控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使用狀況及偵測故障之能力,並可
儲存故障碼及顯示故障指示信號功能之系統。
五、複合動力電動機車:指同時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馬達發電機系統兩
種動力來源之機車。
六、惰轉熄火(idle-stop 或 stop-start) 裝置:指行駛中車輛於暫時
性停車或遇交通號誌停等情況下,維持惰轉狀態一段時間後,引擎自
動進入熄火狀態之裝置,並能於後續以開啟油門開度之方式,再次啟
動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