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車型組成型態(以下簡稱車型)(Motorcycle configuration) :指機車之動力系統(例如內燃機或兼具電動馬達之複合動力等)、 基本引擎、燃料供應系統、排放控制系統、變速裝置及慣性質量等級 皆相同者,為同一車型。

二、引擎族(Engine family) :機車具有相似之動力系統、燃燒循環( 行程數)、冷卻系統型式(氣冷、水冷)、汽缸體構造(即並列、V 型、相對型、汽缸孔徑中心間隔距離等)、汽缸數、供氣方式、燃料 供應(方式、數目及計量系統等)、蒸發氣儲存裝置、觸媒轉化器型 式(氧化觸媒、還原觸媒或三元觸媒)、二次空氣系統、電子控制模 組之車型可歸納為同一引擎族。

三、國外使用中機車:已在該進口國家交通監理單位登記領照之機車,進 口時須取得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文件證明者。

四、車上診斷系統(On Board Diagnostics,簡稱 OBD):指具有經由車 上電腦監控車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使用狀況及偵測故障之能力,並可 儲存故障碼及顯示故障指示信號功能之系統。

五、複合動力電動機車:指同時具備內燃機引擎及電動馬達發電機系統兩 種動力來源之機車。

六、惰轉熄火(idle-stop 或 stop-start) 裝置:指行駛中車輛於暫時 性停車或遇交通號誌停等情況下,維持惰轉狀態一段時間後,引擎自 動進入熄火狀態之裝置,並能於後續以開啟油門開度之方式,再次啟 動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