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17條
申請合格證明所需機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及程序、機車蒸發污染測試方法 及程序、機車耐久測試方法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