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14條
申請人未以車型年及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之機車,應逐車檢具 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一、申請函。

二、海關核發之該機車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三、該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測試,取得符合排放標準第 六條之測試報告(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氮氧 化物、粒狀污染物之劣化係數均為指定劣化係數,依附錄五之規定) 。

四、該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視,若未裝置蒸發排放控 制系統或元件,或其所裝置之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或元件無法有效運作 ,經研判有污染之虞者,應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 所出具符合排放標準第七條之測試報告。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系統完成傳 輸者,得免予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