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申請人未以車型年及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合格證明之機車,應逐車檢具
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一、申請函。
二、海關核發之該機車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三、該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測試,取得符合排放標準第
六條之測試報告(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氮氧
化物、粒狀污染物之劣化係數均為指定劣化係數,依附錄五之規定)
。
四、該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檢視,若未裝置蒸發排放控
制系統或元件,或其所裝置之蒸發排放控制系統或元件無法有效運作
,經研判有污染之虞者,應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
所出具符合排放標準第七條之測試報告。
前項應檢具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系統完成傳
輸者,得免予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