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 105 年 02 月 24 日)
第10條
申請人於同一引擎族中增加新車型前,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 之延伸。申請人應提報該延伸車型資料,證明與原引擎族所有影響排放污 染之有關項目均相同,並具有相同之排放特性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 ,得准予該引擎族合格證明之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