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96 年 11 月 26 日)
第9條
公私有空地之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變更時,亦同:

一、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申請書。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四、建築線指示(定)圖。但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車場 不在此限。

五、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七、設置計畫。

(一)設置地點。

(二)設置方式。

(三)停車場面積。

(四)停車種類。

(五)使用期限。

(六)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維 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式等。

(七)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應含建築物高度、建蔽率、景觀、植栽、綠 化、色彩及與鄰近建築對比關係等相關檢討及說明,如設圍籬者, 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八)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車 行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設施之 配置說明。

(九)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量、 出入口車輛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十)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外車行及 人行動線干擾情形之標示與說明。

(十一)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屬第四條第一 項但書情形者,申請人應於前項第七款設置計畫一併檢附停車場所在區域 屬性、交通動線、週邊環境狀況及其出入口設計所需臨接道路寬度等相關 規劃與說明文件。

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或應備文件不合前二項規定時,當地地方主管機關 得通知限期補正或退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