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
一、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五公尺以上。
二、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
三、應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口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
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
四、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不含人行道及緩衝空間
)。小型車為六公尺乘六公尺;大型車為六公尺乘十二公尺。但設有
內藏式轉盤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築線,於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
車場時,得以道路境界線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