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96 年 11 月 26 日)
第4條
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基地供小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六公尺以上實際寬 度之道路;供大型車停放者,應臨接十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但經地 方主管機關認定無礙行車及安全者,其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小型車得為 五公尺以上;大型車得為八公尺以上。

前項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應維持聯通同寬或較寬之聯外道 路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