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96 年 11 月 26 日)
第12條
臨時路外停車場開放使用前,應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報請當地地方主 管機關核備並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前項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限,應依第十條核准使用年限,期滿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