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96 年 11 月 26 日)
第11條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設置許可時,該設置許可載明之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檢 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工程圖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臨時建築許 可。逾期未申請、臨時建築許可申請案經註銷或臨時建築許可逾期作廢者 ,其原設置許可同時失其效力。

臨時路外停車場得以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臨時使用執照 (許可) ,依土地 登記有關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於建物登記簿其他事項欄及 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為臨時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