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  ( 96 年 11 月 26 日)
第10條
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 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 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