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獎助與處罰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40-1條
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 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