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獎助與處罰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37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 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