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獎助與處罰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36條
停車場經營業因變更停車場之構造與設備致不符規定者,除依建築法處罰 外,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 停車場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