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獎助與處罰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34條
主管機關為鼓勵民間興建公共停車場,應就停車場用地取得、資金融通、 稅捐減免、規劃設計技術、公共設施配合等予以獎勵或協助;其獎助措施 ,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