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  經營與管理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5條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 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 ,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