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起碼運費 ( 80 年 03 月 15 日)
第3條
載運貨物起碼里程以十二公里計收。

第4條
貨運在起碼里程十二公里以內依基本運價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駛費。

超過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內依前項規定計收,其餘超過部分按每公 里規定運價累加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