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運貨雜費 ( 80 年 03 月 15 日)
第14條
零擔貨物之接送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每件貨物六十公斤以下,距離汽車貨運業營業站所在三公里以內者及 三公里以上未滿六公里者之接送費,依核定費率收取。

二、每件貨物超過六十公斤,或距離在六公里以上或接送至二樓以上或地 下室者,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協議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