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派考訓練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45條
派督考訓練學員訓練期滿,駕訓班應造具學員結業名冊,連同駕照登記書 立即送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就學員入學名冊詳加核對,並由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排定路考日期、時間,並於路考日前抽籤排定各組考驗員名單,列冊 存查二年。

辦理派督考之駕訓班於執行曲線進退、上坡起步之考驗科目時(聯結車訓 練為曲線前進考驗科目),應錄影保存三個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