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派考訓練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44條
辦理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應於每期開訓一星期內,造具學員入學名冊, 併同課目配當及教學進度預定表、術科學員編組表、考驗員名冊(該班教 練兼任考驗員,應於學員名冊內註明其所教組別)等,報請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備查。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程者,其教學進度預定表除開訓當 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外,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課前一日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