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派考訓練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42條
申請辦理派督考訓練,應檢具下列文件五份,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一、立案證件影本或奉准辦理汽車駕駛人訓練之文件影本。

二、師資教練名冊。

三、教學及管理設備目錄(含教練車清冊)。

四、教練場設施及電動考驗設施平面圖(應註明尺寸及其實際面積),並 附實體照片。

五、訓練實施計畫、教學進度預定表、術科學員編組表。

六、錄影設備目錄。

七、學科及格率統計表。

八、考驗員名冊(附考驗員證及實習證明文件影本)。

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前,已獲核准辦理大型車派督考訓 練之駕訓班,未符前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者,限於本辦法修正 發布施行後一年內改正,並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