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派考訓練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40條
駕訓班申請派督考訓練,應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但其申請前一年內有第 三十五條第六款至第十六款規定之違規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主管機關應 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