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督導考核及獎懲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38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立案,或經廢止立案證書而以駕訓機構或類似駕訓班 機構名義擅自招生者,由公路監理機關協調相關機關依法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