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督導考核及獎懲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37條
駕訓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 止其立案證書。

一、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

二、有第三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經依第三十六條書面糾正核減招生人數 或停止招生,仍未改善者。

三、經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受核減招生人數或停止招生之處分,而仍繼續招 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