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督導考核及獎懲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36條
駕訓班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得視情節報請該管公路 主管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十六款、第十八款者,應予書面糾正並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核減次期招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二、有前條第六款至第十款者,應核減次期招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並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核減次期招生人數百分之五十。

三、有前條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者,應停止招生一期。

四、有前條第十七款者,應予書面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 自次期起核減招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五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應自次期起核減招生人數百分之五十。其屬於公有土地,應停止招生 ;其屬於私有土地,經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確定喪失土地使用權利者 ,應停止招生。

前項第一款之書面糾正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為之,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 關備查。

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限期改善期間,再次違反前條其他各款規定之一 者,當地公路主管機關得加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