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督導考核及獎懲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34條
駕訓班或其教職員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者,得依「促進道路交通 安全獎勵辦法」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