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收費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28條
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 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之駕駛訓練情形核定之。

前項收費標準,除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