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各型教練車除機車外,均應設有雙煞車等安全設備。
教練車車廂兩邊明顯位置應加漆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前後並漆有「教練
車」之字樣。但機車教練車無須加漆斑馬紋。
駕訓班備置之教練車數量及種類,依其教練場地面積大小比例及辦理之訓
練車種配置,機車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小型車每三百平方公尺、大客、
貨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每六百平方公
尺、聯結車每一千平方公尺配置一輛。但各類機車教練車合計至少應備有
五輛以上,小型普通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五輛以上,小型職業教練車及各類
大型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二輛以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
公斤以下拖車教練車至少應備有一輛以上。駕訓班依公路監理機關核定之
教練車數,每五輛教練車得備置一輛預備教練車,預備教練車總數不得超
過六輛。但道路駕駛訓練之預備教練車得不列入計算。預備教練車配備標
準及管理與教練車相同,惟不得併計招生名額。
駕訓班辦理二種以上訓練班別者,其各種訓練班別使用之教練場面積,由
駕訓班自行規劃配置後報請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核定。但各種訓練班別使用
之教練場面積均須符合第十四條附件三之規定。
駕訓班應依訓練班別備有車輛修護教學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