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設備標準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16條
學科與術科教室應分別設置,並備有適當之教學用具。

每一教室容量不得少於三十人多於八十人,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 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教室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 合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