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設立程序 ( 106 年 07 月 25 日)
第12條
駕訓班應將年度訓練計畫、教師及學員名冊、教學進度預定表,每期辦理 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等,依下列規定,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定:

一、年度訓練計畫,內容應載明招生人數、開、結訓日期、各班上課時數 、訓練期限、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陳報,如有變 更,應於一星期前陳報。

二、學員名冊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辦理機車駕駛訓練者,其學員名 冊於開訓當日陳報。

三、教學進度預定表於開訓後一星期內陳報。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 程者,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 課前一日陳報。

四、結業學員名冊於結業時立即陳報。

五、每期辦理情形及講師教練名冊,應依規定填妥以備檢查。

前項第一款招生人數應按配置之教練車數計算,汽車以每車十至十四人; 機車以每車五至七人為原則,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