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106 年 11 月 27 日)
第9條
於執照有效期間內,電臺設置者應維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車臺 數量。但報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評估當地計程車車臺供需情形後專案核准 者,不在此限。

電臺設置者未維持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車臺數量,且未獲專案核 准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限電臺設置者於三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本會廢止其無線電頻率指配,並註銷執照。

前項經註銷執照者,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