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106 年 11 月 27 日)
第3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 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

前項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 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直轄市區域者,二百臺以上。

二、屬縣(市)區域者,一百五十臺以上。

申請人為依法核准設立之身心障礙團體、法人者,其前項車臺數量之規定 ,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