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申請、許可及證照 ( 106 年 11 月 27 日)
第14條
電臺暫停使用時,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由該管公路 主管機關會同本會封存電臺設備。

前項暫停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且不得超過執照有效期限。

電臺因故暫停使用後恢復使用時,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 轉本會辦理啟封及審驗。本會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及洽 請當地警察機關派員會同審驗。

電臺暫停使用期滿,未申請恢復使用者,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通知本會廢 止其無線電頻率指配,並註銷執照。

電臺不再營運時,電臺設置者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本會廢止其無 線電頻率指配,並註銷執照。

前二項經本會註銷執照者,其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 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