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 76 年 08 月 28 日)
第7條
申請領取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後,不得將車輛再行寄行,或移 轉行政管轄,該車之牌照亦不得轉讓與其他個或計程車客運業之公司或行 號營業。

申請人於辦理車輛過戶時,原出具同意書之車行不得無故拒絕,違者由監 理機關逕行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