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 102 年 12 月 26 日)
第9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之建築物與廣告物,由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修改或拆除 ,逾期未修改或拆除者,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