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 102 年 12 月 26 日)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禁建限建範圍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及有關 機關勘定後,繪製地籍圖或地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並依 下列程序辦理:

一、國道、省道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三、縣道、鄉道由縣政府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

依前項規定程序核定之禁限建範圍,由內政部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公告實施。

前條第三項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應由公路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及 有關機關勘定後,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