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 102 年 12 月 26 日)
第3條
公路兩側土地禁建範圍如下:

一、高速公路兩側路權邊界外八公尺以內地區。

二、計畫道路用地。

前項禁建範圍外,經公路主管機關認為足以影響路基、行車安全及景觀, 得劃為限建範圍。

高速公路兩側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除下列路段為路權邊界外五十公 尺以內地區外,以路權邊界外二百公尺以內地區為限:

一、銜接國際機場之高速公路,自機場銜接處起三公里內之路段。

二、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如圖一) 三、與省道、市道或縣道立體交會之高速公路路段。(如圖二) 四、毗鄰工業區之高速公路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