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9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 依法向公司或商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營業執照必須換發者,並應 備辦妥變更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換領:

一、變更公司或商業之組織、名稱或負責人。

二、變更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合夥人。

三、修改公司章程或合夥契約。

四、增加業務項目。

五、變更資本額。

六、變更公司或商業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