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5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經營派遣業務最低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其每設置一家分公司,最 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