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4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填具籌設申請書(如附件一),向該管公路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經營派遣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派遣業務),除應依前項規定辦 理外,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一、新籌設公司者,檢附公司章程草案,其為有限公司者,並檢具全體股 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股份有限公司者,並檢具發起人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

二、已成立公司增加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項目者,為公司章程修正草案 ,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議事錄或有限公 司之股東同意書。

三、已成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為運輸合作社章程。

四、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

(二)資本額及資金來源。

(三)派遣系統(設備、設置地點、自有或租用、是否與其他派遣計程車 客運服務業共用同一套派遣系統、是否與同一類型之其他廠牌派遣 系統相容)、營業方式。

(四)設置車輛及駕駛員清冊(含駕駛員姓名、車號、車齡、排氣量)。

(五)派遣中心工作人員編制。

(六)派遣車隊規模發展計畫。

(七)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八)緊急應變計畫(發生重大災難時對駕駛員及派遣工作人員之調度計 畫)。

(九)車頂燈及車身之企業識別標識圖例。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派遣系統非屬自有者,應一併提供派遣系統經營業者 之公司證明文件。

經營派遣業務申請籌設分公司,應檢具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四款各目文件, 向分公司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設。

公路主管機關得訂定審查規定或遴聘(派)學者、專家及電信主管機關代 表審查第二項及前項申請籌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