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23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未依本辦法申請核准即經營計程 車客運服務業,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如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 照及執業登記證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