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派遣,係指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後,以下列方式之一提 供計程車客運業及其駕駛人服務並收取費用之營運方式:

一、指派消費者搭車所在地同一營業區域內特定計程車前往載客。

二、指派一輛以上計程車予消費者選擇後前往載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