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 106 年 06 月 16 日)
第17條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對受託服務之車輛發生行車事故時,應協助或代為處理 。經營派遣業務對其委託人,並應盡下列責任:

一、維持服務品質。

二、提供專業訓練。

三、確認已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

四、解決消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