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 93 年 05 月 04 日)
第4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或死亡,除因不可抗力不負 損害賠償責任外,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其過失所致者,仍得依左 列標準酌給喪葬或醫藥補助費: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台幣十萬元。

二、受傷者,按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新台幣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