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5 日)
第4條
本辦法適用之機場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桃園機場)、臺北松山 機場(以下簡稱臺北機場)、高雄國際機場(以下簡稱高雄機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