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排班計程車: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二、巡迴計程車:未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

三、自律委員會: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為管理其內部營運等事項所成立 之自律性組織。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依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及 第七條規定所選拔出之計程車駕駛人。

五、績優駕駛人:具有卓越事蹟經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機場公司)、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空警察局)或自 律委員會推薦,並由機場公司會同航空警察局及該管轄區計程車客運 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評定合格之排班計程車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