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30 日)
第9條
具有下列資格經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訓練,檢定成績合 格者,比照前條規定發給各項證照,其訓練課程依類別另訂之:

一、年齡滿二十歲。

二、高中 (職) 或相當於高中 (職) 之軍事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參加汽車檢驗員訓練須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參加汽車 駕駛考驗員訓練須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

依前項規定學科成績不合格,或學科成績均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格者,均 得補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