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30 日)
第6條
檢定各科目之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合格成績如下:

一、國文、汽車或機車英文專業術語各為六十分。

二、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汽車或機車駕駛理論、汽車或機車構造原理概 論各為七十分。

三、道路交通法規為八十五分。

四、汽車或機車檢驗實務、汽車或機車丈量、汽車或機車駕駛技術、汽車 或機車駕駛考驗實務各為七十分。

學科成績均合格者始得參加術科檢定。學科成績均合格,而術科成績不合 格者,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隔次檢定時,得免試學科,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