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30 日)
第3條
申請汽車檢驗員檢定者,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年齡滿二十歲。

二、學歷、經歷合於下列各目之一者: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 械或機械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非前目所列之科系畢 業,並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者。

(三)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一年以上者。

(四)現(曾)任公路監理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級以上之技術人員。

三、領有檢定車種以上之汽車駕駛執照。

申請機車檢驗員檢定之資格不受前項第二款學歷、經歷各目有關科系之限 制。

第一項所指之汽車駕駛執照包含國軍汽車駕駛執照。